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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6  来源:  

日博备用文件

 

 

黄安监[2016]32号

 

 

关于印发《黄石市企业

安全生产失信惩戒规定(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安监局,市直管企业:

现将《黄石市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工作。

                                          

 

                                   日博备用

                                      2016年4月28

 

 

 

黄石市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失信惩戒是指将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记录在案,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从而采取一系列限制性惩戒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失信惩戒对象为本市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管辖的企业。

    第四条  本市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管辖权限范围内的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发布、上报及惩戒工作。

    第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时,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作为失信行为: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

   (二)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的;

   (三)以整合、技改、基建等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或未按承诺进行整改的;

   (五)抗拒、阻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

   (六)发生较大(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七)事故发生后谎报、瞒报、漏报、迟报事故或逃逸以及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一年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管辖权限范围内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并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年。

第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将企业失信行为清单抄报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安监局应将本单位企业失信行为清单报送市安监局。

    第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
   
(三)取消其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约束措施。

    第九条  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在公示期满时,可以向原失信行为认定的安监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符合要求的,撤销公示,并在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抄报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失信行为修复公布后,安监部门不再对该企业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企业失信行为管理工作中,不履职尽职,工作拖拉、滞后或开展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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