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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7-11-06  来源:黄石市安监局  

关于征求《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打击服务机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

  请于20171110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回复市安监局法规科技科。

  联系人:汪亭   联系电话:6368669

   

   

  附件:《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1

   

   

     

  附件: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力量不足、能力不强、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规范相关机构服务行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租借资质、违法挂靠、违规收费等破坏正常安全生产秩序的行为。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安[2017]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坚持政策引导、部门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企业安全生产、服务政府安全监管、服务公众安全教育为主责,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督管理为重点,以提升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能力为目标,坚持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结合,搭建服务平台,壮大服务市场,规范服务行为,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提供技术服务、责任保险、专业人才、安全培训、科技支撑、行业组织等社会化服务,加快建立主体多元、覆盖全面、综合配套、机制灵活、运转高效的新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服务水平,为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二、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一)严格准入管理。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外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规范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严禁设立备案、保证金等限制进入门槛。

  (二)壮大服务力量。鼓励具有综合专业服务能力、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的技术服务机构组建行业领域龙头企业,培育1-2家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支持、鼓励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融合,实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咨询评估等一体化服务。

  (三)规范服务行为。督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服务的人员、程序和主要内容等,公开发布年度业绩报告。技术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合同协商确定。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建立完善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防控机制

  (一)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依照法律法规,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动保险机构开发适应各类企业安全生产需求的个性化保险产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其他交叉险种优化组合。

  (二)强化事故预防控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支、管理和安全预防费用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将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保险合同内容,明确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控规范要求。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提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投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相关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三)建立激励推动机制。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情况纳入地方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不断加大推行力度。充分运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改善现场作业环境。

  四、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及事务所作用

  (一)强化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依托全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平台和网络教育平台,进一步规范注册管理,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制度,构建以用为本、科学准入、持续教育、市场化发展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格局。

  (二)从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配足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鼓励其他行业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建设。支持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社会团体,搭建注册安全工程师服务、交流、自律、维权平台。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向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购买技术服务或开展安全生产委托管理服务。

  五、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成效

  (一)推进安全生产网络培训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培训网络平台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形成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安全生产网络培训机制。拓展新媒体安全培训形式,构建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安全培训云平台。加强安全培训数据平台建设,实行考试、发证、网上审核、档案管理网上生成、考试远程视频监控、培训和证书信息全国联网查询。

  (二)完善培训考核机制。加强实操实训和仿真式、模拟式、体感式等安全培训。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利用优势资源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参与培训大纲制修订、师资建设、课程建设、教材编写等安全生产培训基础工作。推动安全培训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帮扶培训。实施安全生产培训名师名课工程,培育1-2家具有品牌效应的培训机构。通过政府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和考点依托单位资金投入,推进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点、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点建设。建立更加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提升考务队伍业务能力。

  (三)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支持培训机构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开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产品。支持培训机构与社会组织、保险机构、科研院所等相互合作、优势互补,拓宽宣传渠道,广泛普及安全知识。鼓励引导基层群众性组织、新闻媒体、志愿者等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民安全健康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参与安全发展城市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六、着力提高安全科技服务水平

  (一)建立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坚持以科技创新驱动安全生产,把防控风险和遏制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主方向。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广泛开展主动预防型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的研究,加快形成需求牵引、市场与应用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研究基地(平台)和信息化支撑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攻关。

  (二)加快成果推广应用。深入推广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先进技术装备,引导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大力推广防治事故灾害和职业病危害先进技术装备,建设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工程。引导有实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现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

  (三)完善科技服务政策。健全人才引进、培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科技人才库。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绩效挂钩的创新激励措施,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和应用推广奖励制度。充分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有关支持政策,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七、不断强化行业社会组织服务功能

  (一)拓宽社会组织承接服务范围。充分发挥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通过转移、委托、授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适宜社会组织承担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规标准起草、绩效评估、应急救援等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有关规定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二)提升社会组织业务支撑能力。将社会组织人才培养纳入相关行业领域人才工作规划,大力培养适应市场化需求的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相关社会组织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互通、工作互动的沟通联络,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成员单位的管理,推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按规定公开承接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项目,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或变相以行政手段开展工作,严禁充当“红顶中介”。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八、强化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资质管理。对依法应当设立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要严格审批(审核)条件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租赁资质证书、违法挂靠等,严禁垄断收费、违规收费、指定收费。建立退出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服务机构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中止服务等措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二)严格执法检查。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对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将监督检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结果,纳入执法计划,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实现监督检查的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责任追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对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信用管理。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信用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将信用情况作为资质认定、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融资授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个人安全生产职业记录。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发现未履行服务合同项目、只收费不服务等失信行为的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等,列入“黑名单”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九、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和组织推动

  (一)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依据国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规范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行为。建立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规范支付管理。

  (二)有序扩大服务市场需求。依托全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流、要素集聚、市场融通、服务需求和供给资源的共享。鼓励施行中小企业安全技术服务资助行动计划,对安全生产风险突出、自身能力不足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除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他长期聘用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获得安全生产服务的企业,可视同其配备了相应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完善推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巡查工作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形成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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