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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驻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棒厂项目部“3.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04  来源:黄石市安监局  

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驻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棒厂项目部“3.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处理结果公告

   

  2017318842分,黄石市中石机电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驻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中棒厂项目部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6 万元。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黄石中石机电公司驻冶钢公司中棒厂项目部“3.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黄石政函[2017]75号)要求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黄石中石机电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位于黄石市黄石沿湖路583号:企业法定代表人:王书林,总经理:屠军;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0568日至202568日;公司主营业务: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安装、维修、GC类压力管道的安装及相关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电力设备承装、承修、承试四级;各类机电设备、非标设备、自动化设备、工业自动化、工业炉窑、工业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维护、操作、业务外包及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持有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其编号为B2184042020102,资质等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炉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该公司为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主要经营冶钢公司设备维保及检修、技改及外部机电项目施工。公司设立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保部),配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人,公司设财务、综合、生产、安全、经营、技质等部门和八家子公司、三个项目部。其中,黄石中石机电驻冶钢公司中棒厂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有96名员工,项目部经理熊柏青、副经理邢建桥、专职安全员刘健。

  项目部负责冶钢公司中棒机组、500机组的设备日常维保工作。公司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2、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位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营业执照注册号:420000400002906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亚鹏;总经理:李国忠;营业期限:长期;该公司以生产特殊钢为主导产品,公司下设中棒厂等14个二级企业。2004年公司改制时,中石机电等24个生产经营单位被剥离,作为外来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生产服务。该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配备专职安全员24人。该公司下属二级单位中棒厂位于公司生产厂区, 厂长程卫国,中棒厂下设综合科、设备科、生产科、中棒轧钢、500轧钢、运行作业区、点检作业区、坯材作业区,设有安全管理科,配备专职安全员4人。点检作业区负责与项目部进行协调沟通,对设备进行维保、检修、验收工作。冶钢公司、中棒厂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别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李森在设备检修时没有落实停机检修、挂牌作业制度,而是违规作业,冒险检修,导致检修作业时被摆动的作业连杆夹击受伤,不治身亡。

  (二)事故管理原因

  黄石中石机电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项目部监管督导不力。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扎实,针对性、有效性不强。导致项目部现场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安全意识差;二是项目部互保互管制度落实不力。监护人潘应红互保互管制度执行不力,对死者李森没落实停机挂牌而进行违规作业,监护制止不力;三是沟通协调机制、安全巡查制度落实不力。项目部与中棒厂间工作派工与停电检修协调制度落实不完善,安全检查不力。

  冶钢公司(中棒厂):一是安全巡查监督不力。对当事人李森私自进入生产区进行违规检修,发现制止不力。二是检修确认制落实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认定,3.18”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

  1、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李森,男, 37岁,现为项目部维修钳工。在工作期间违反项目部《中棒项目部检修安全制度》第3.1条,检修人员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挂牌制度及冶钢公司中棒厂《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4.7.1条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向该场地管理者说明作业性质,同时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之规定,冒险进行检修违规作业,导致被摆动的作业连杆夹击受伤死亡,对“3.18”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2、事故责任单位追究的责任人员

  1)潘应红,男,46岁,项目部普工。当班随班维修人员,安全意识差,互管互保制度不落实,对“3.18”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由中石机电公司依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2)周翔,男,42岁,项目部横一班副班长。当班负责人,对当班作业人员安全警示教育不力、安全管控不严,对“3.18”事故负现场管理责任。由中石机电公司依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3)刘健,男,35,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主管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平时工作中安全教育不力、安全巡查不到位,“三违行为”管控不严,对“3.18”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由中石机电公司依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4)熊柏青,男,49岁,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项目部工作。安全协调、沟通机制落实不力、安全巡查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对“3.18”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中石机电公司依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5)李建兹,男,41岁,黄石中石机电公司安环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教育培训不力,安全督查不到位,对“3.18”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中石机电公司依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6)刘康,男,25岁,中棒厂点检员。主要负责检修确认,协调维保工作落实。当班工作期间没有切实履行点检员职责,对维修项目对接工作不严谨,对维修现场管理不到位,对“3.18”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由中棒厂依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李伟,男,53岁,中棒厂专职安全员。主管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平时工作中安全教育不力、“三违行为”管控不严,对“3.18”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由中棒厂依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8)王建兵,男,45岁,中棒厂作业区作业长(车间主任)。主要负责设备点检、车间管理工作。工作期间没有切实履行主任职责,对车间安全检查管控不力,对“3.18”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由中棒厂依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9)程卫国,男,46岁,中棒厂厂长。全面负责中棒厂工作。工作期间没有切实履行厂长职责,安全监管不力,对“3.18”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冶钢公司依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10)李存泉,男,53 岁,中共党员,冶钢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管不力,对“3.18”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由冶钢公司依照企业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3、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王书林,男,64岁,中共党员,黄石中石机电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督导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规定,3.18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由市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国忠 ,男,55 岁,中共党员,冶钢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3.18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由市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1、黄石中石机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扎实,对现场违规行为巡查纠查不力,对“3.18”事故负主体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有关规定,由市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冶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对违规行为检查督导不力,对“3.18”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由市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防范措施

  1、项目部应立即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检修协调机制,要加大安全巡查纠查力度,建立各类安全生产台账,明确分工,将安全生产责任到人;黄石中石机电公司、冶钢公司要在全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要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习,通过事故警示、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

  2冶钢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完善检修确认各项制度,要建立各类安全生产台账,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导机制,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对进入生产区域人员进行严格门禁管理,严防此类事故发生。

  特此公告

   

   

   

   

   

   

             日博备用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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