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安办函〔2018〕4号市安委办关于在全市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3-06  来源:黄石市安监局  

           

黄安办函20184

 

  市安委办关于在全市开展工贸行业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开展“打非治违”的部署要求,结合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指导意见》(鄂安办〔201812号)精神,现制定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严厉打击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有效整治纠正违规违章作业,实现2018年全市工贸行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明显下降,促进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行动时间

20182月至201812月。

三、打击整治范围

在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和整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2月至3月)。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方案,广泛宣传发动,督促指导工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建立工作档案,并将自查自改工作情况书面报当地安委会办公室。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于201831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部署动员情况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科。

(二)集中整治、重点检查阶段(4月至9月底)。 

1.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对辖区内工贸行业企业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一企一档、一处罚一案卷”的要求,将非法违法企业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

2.重点开展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加强督查检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3.市安委办督查。9月上旬,市安委办将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专项行动不深入、不重视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重点督查,以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安办将跟踪督办堵塞漏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三)总结工作、巩固提高阶段(10月至11月)。

建立完善打非治违的长效机制,巩固成果、防止复发。一是建立工作台账,将非法违法行为、违法企业(单位)、责任单位和人员及其接受行政处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等情况全部记录在案。二是落实跟踪督办制度,确保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打击整治到位。三是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于121日前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责任,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严格依法依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坚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三)抓好统筹推进。着重做好“六个结合”:一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构建防控体系相结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二要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与依法依规、文明执法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三是将“打非治违”与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等专项整治相结合,注重工作实效;四是将“打非治违”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扎实做好安全基础工作;五是将“打非治违”集中执法与“双随机两公开”专项执法相结合,提升执法质量和水平;六是将“打非治违”与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做到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规范安全秩序、增强安全意识。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和报送打非治违主要做法、工作动态、典型案例、发现的突出问题、执法处罚和问责追责等情况。每月26日将本月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科。

联系方式:孙学斌、董佳佳,0714-6368581,信箱:510037302@qq.com

 

附件:重点打击整治非法违规行为清单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31

 

 

 

附件:

重点打击整治非法违规行为清单

 

一、共性清单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四)停产整顿、新改扩建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五)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拒绝、阻碍安全执法检查的;

(七)非法用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九)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十大重点问题和隐患”的;

(十)涉氨制冷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两类重大隐患”的;

(十一)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

(十二)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没有专人现场统一指挥的。

(十四)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十六)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十七)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十八)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扰、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

(十九)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违法违规生产导致发生事故未按要求整改的;

(二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行业清单

(一)冶金、有色及机械行业。

按照市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关于深入开展全市钢铁及模具钢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黄冶安〔20181号)及《关于印发<黄石市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冶安20172)确定的具体重大隐患清单开展排查。

(二)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的;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的;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的;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三)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的;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的;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四)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的;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的。

(五)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的;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的。

(六)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的。

 

 

 

版权所有◎日博备用 鄂ICP备07002092号 鄂公网安备42020402000056 网站标识码:4202000029
主办单位:日博备用 协办单位:黄石市安全技术学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