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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石市安全生产巡查办法(暂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8  来源:黄石市安监局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征求《黄石市安全生产巡查办法(暂行)》

修改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按照要求,市安委办编制了《黄石市安全生产巡查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2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报市安委办。

联系人:王承、汪亭 ,联系电话:6368669.

电子邮件:1344458495@qq.com ,传真:6368618

 

 

 黄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28

 

 

 

 

黄石市安全生产巡查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黄石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工作以巡查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级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措施情况为主。巡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延伸巡查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巡查不得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 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级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部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级部门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市安委会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巡查工作方案和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市安委会审批。

第七条巡查组由810人组成(分成两个小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职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在职县级干部担任。

    第八条 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对巡查组工作人员进行抽调配备,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等情况;

    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落实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要点等情况;

    4.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信息公示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7.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8.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9.市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第十条 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地区、部门实际,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有选择地运用):

    1.听取被巡查地区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地区、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3.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区、部门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5.暗查暗访或随机抽查相关企事业单位;

    6.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巡查工作程序

1.巡查组按照市安委会批准的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巡查工作开始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区和部门,并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

    2.巡查组巡查时,应当向被巡查地区、部门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3.巡查组原则上不得向被巡查地区、部门反馈相关巡查情况;

    4.巡查组对巡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汇总,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于巡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5.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巡查报告经审定后向被巡查地区、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

6.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问题十分突出,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巡查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追责建议,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7.被巡查地区、部门收到反馈意见后,必须认真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安委会。

    8.市安委会以适当形式将巡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巡查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巡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列支。

    第十三条 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

第十四条 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巡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第十五条 被巡查地区和部门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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