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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安监〔201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9  来源:黄石市安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开发区)安监局:

为贯彻《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安监发〔2018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市安委办《黄石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黄安办〔201779号),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打击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安监部门要明确此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打击整治的范围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持有危化使用许可证)及其建设项目,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二、明确时间节点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1月至3月)。各地要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迅速动员部署,督查相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企业应建立自查与整改档案,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至属地安监部门。各地要在2018126日前将工作方案和部署动员情况报送至市局监管三科。

(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4月至10月底)。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和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将近两年许可证过期的企业和近两年因非法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进行逐一检查。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各地要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附件1)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附件2)作为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全面排查和重点检查工作进行突击检查、暗访抽查。

(三)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作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81126日前报送市局监管三科。

三、明确重点整治内容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整治。

一是确保实现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两关闭”100%的关闭率,坚决在春节前彻底完成“两关闭”目标任务;二是大冶市、阳新县、开发区、西塞山区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全面排查已持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对又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吊销其许可证;三是相关地区要严格审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对安全审查不合格的,坚决不予发证。市局将对该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不按要求发证、不按规定吊销许可证的情形,将实行通报批评。

(二)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专项整治。

一是开展再培训。各地要严格落实15日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题教育警示视频会议精神,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观看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4.16”燃爆事故、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9.24”窒息事故、钟祥市金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11”较大中毒事故、江苏连云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燃爆事故等4起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警示片,并传达“1.5”会议精神。各相关企业要落实全员再培训,组织企业员工观看警示教育片,并传达会议精神。二是开展再考核。各地要组织辖区内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考核,考核试卷请尽快与市局监管三科联系,确保考核真实有效。各相关企业要组织全员再考核,确保安全教育入脑入心。三是开展专项检查。全市各级安监部门要立即开展对以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殊作业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的企业,市局抽查企业不少于50%,县级安监部门抽查企业要达到100%。请各地于2月底前完成专项检查并将检查及处罚情况于226日前书面报告至市局监管三科。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是按时上报工作情况。各地应明确专人上报工作情况,并于每月14日、30日前向市局监管三科报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检查情况、查处情况、典型案例(详见附件3-8)。

二是依法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重点清单及查处依据》(附件9)、《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重点清单及查处依据》(附件10),依法从严从重对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上报处罚情况。

三是多措并举强化执行。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宣传发动、强化关闭取缔、强化上限处罚、强化联合惩戒,强化标本兼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打好“打非治违”攻坚战,为我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稳定形势再立新功。

联系人:田纪锋

联系电话:0714-6368598

 

附件: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检查情况统计表

4.危险化学品领域查处情况汇总表

5.危险化学品领域典型案件汇总表

6.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检查情况统计表

7.烟花爆竹行业查处情况汇总表

8.烟花爆竹行业典型案件汇总表

9.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重点清单及查处依据

10.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重点清单及查处依据

 

 

                        日博备用

                            2018年1月19

 

 

 抄送:省安监局监管三处

日博备用办公室              2018年1月19印发

 

 

附件1: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附件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黄安监〔20182


附件9

 

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重点清单及查处依据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无证、无资质、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储存、使用活动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2.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3.未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4.重大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5.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鉴定分类与登记或未落实“一书一签”规定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6.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四十三条)。

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0.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扰、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二、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总监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2.企业“五人包保”制度不落实或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依据: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鄂安监发(201761号)。

3.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4.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安监总管三〔20171号)。

5.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6.“两重点一重大”场所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自动化改造不完全或建而不用的(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九、四十三条)。

7.重大危险源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报备、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没有实时监测监控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8.重大危险源场所防护装备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场所未设置气体防护站(组)的(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9.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三十二条)。

10.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未按照规定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的,或者未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的(依据: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安监总管三〔20133号)。

11.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2.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3.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5.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6.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7.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培训演练不到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8.未配置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9.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20.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违反GB30871-2014标准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21.企业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九十三条)。

2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23.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将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2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附件10

 

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重点清单及查处依据

 

一、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

1.无证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资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2.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伪造生产经营许可证书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3.退出停产、停产整改期间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或擅改设施设计、私搭乱建的(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5.分包转包生产线、工(库)房及其他形式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6.一证多厂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自行携带机器设备进厂生产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7.违规使用氯酸钾、甲醇,或非法加工、使用退役单基火药,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艺、设备、材料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9.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11.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2.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13.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

14.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二、重点整治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2.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3.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4.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超过限量产能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5.未使用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或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的(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四十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7.未落实领导带班、人员出入登记、药物领用登记、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培训教育等制度的(依据:安监总管三〔201662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四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8.企业存在严重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九十三条)。

9.未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培训演练不到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0.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1.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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